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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建设“法治中国”的辩证方法论

内蒙古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理论园地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21日 15:35 浏览次数: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莫纪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法治思想的阐述,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哲学高度,科学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方法,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提出“法治中国”,以战略思维谋划中国法制建设全局

  坚持战略与策略的有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践行动纲领的重要思想。列宁曾经在认真分析和总结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出现的新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可以首先在一个国家取得胜利的战略论断,并以此成功地指导了苏俄的十月革命。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中国革命成功的战略方向应当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可以说,“谋大局”的战略思维是马克思主义付诸实践的行动纲领的灵魂。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至此,“法治中国”的概念应运而生。“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使得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法治国家”有了具体和明确的奋斗目标,是“法治国家”理论的继承与创新,既与“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一脉相承,又具有独立的价值目标,成为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风向标。“法治中国”超越了“法治国家”的抽象意义,将“法治”要求与“中国”这个具体的具有主权特征的地理意义上的国家概念结合起来,就使得“法治国家”有了明确的具体适用和生效的区域和范围,将“法治国家”变成了一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所有领域的具体目标,故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有着更加明确的指向性。只有全面和辩证地看待“法治中国”在继承和发展“法治国家”方面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构建科学的“法治中国”理论,为“法治中国”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引,也才能秉承“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在更加规范的意义上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法治”落到实处,促进“法治”精神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成长,形成生机勃勃的“法治文化”,彻底走出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法律文化的窠臼,用一种全新的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来构造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战略,不仅在哲学思维方式上为“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在战略上也为“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依法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等等具体的法治目标提供了广阔的制度和实践空间,既有利于当下法治建设的重点攻关,也保证了法治建设的均衡发展。

  ■抓住“依宪治国”之“纲”,坚持治国理政的重点论观念

  抓住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一般与特殊点面结合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实践论》等著作中就提出抓住主要矛盾等治国理政的重点论观念,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以“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具有战略意义的时代主题,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思想内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首先要抓好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自身的实施工作。作为依法治国逻辑大前提的宪法得到遵守,依法治国的各项事业也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抓住“依宪治国”这个法制建设的“纲”。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围绕着“法治中国”建设主题发表了一系列讲话,特别是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中有很多新的表述和亮点,主要的理论贡献是进一步深化了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现代法治理念,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表述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将“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提升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从“要”到“是”,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内涵的新认识和新发展,在哲学方法上最大贡献就是抓住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核心和依法治国的“纲”,将“依宪治国”的重要性从应然意义上的“要”提升到实然状态的“是”,这是治国理政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重点论”思想,充分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依宪治国问题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提出“于法有据”与“法律底线”等理念,构成了法制建设内在高度统一性的逻辑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最大特征就是逻辑性强,特别是注重事物的“逻辑起点”在事物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例如马克思的不朽著作《资本论》就是从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入手继而推导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走向灭亡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科学论断。   

  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法治思想的论述,特别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方法论,指出讲法治就是要有底线思维,凡事要有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在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中的“法”,最重要的就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帅的“宪法”。没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各项改革的指引作用,改革就会失去基本的合法性,改革也因此会失去目标明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是要抛弃宪法盲目改革,而是要依托宪法有序改革。改革是不断实施和完善宪法,而不是架空和超越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场合都突出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解决重大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而“于法有据”正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集中体现。“于法有据”思想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逻辑严密性,它集中体现了搞法治就是讲逻辑,依法治国离不开“于法有据”这个逻辑大前提,不讲逻辑,搞不了法治;不讲逻辑,办事就没有原则,就会缺少法律底线等等这样一种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因此,“于法有据”与“法律底线”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内在高度统一性的逻辑基础。   

  ■注重法制建设的关联性、整体性和系统性,“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等构成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哲学思想最大的特征就是系统观,恩格斯曾经明确地表述了认识事物的系统思想。恩格斯曾经说过,“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善于发现不同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且从系统观出发,采取科学和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党确立法制建设重大方针的哲学方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注重以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把握问题的关联性、整体性。为了进一步突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思想,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体现。《决定》阐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治国”、“执政”和“行政”都属于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范畴,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要依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国家”、“政府”及“社会”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影响。至此,习近平总书记在“12·4”讲话中强调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观点展现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全面系统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辩证方法论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集中反映出来的法治思想,在哲学上的最大特征就是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战略观、重点论、逻辑方法论和系统思想,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为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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