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首页
 >  首页  >  党建工作  >  师德师风  >  正文

内蒙古农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3-07-2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工作,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校聘)人员等。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外聘教师、访问学者、博士后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人员在本办法中统称“教师”。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牵头、相关党政职能部门配合、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成立师德建设工作组,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任工作组组长,负责抓好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组织教师学习《十项准则》及教育部、自治区制定的师德师风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将《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张贴到教师办公室、教师党支部活动室等教师工作、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列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打架斗殴,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利用教师身份要挟、威胁、歧视学生,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向民办教育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九)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五)在教学、实践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逃避、推诿责任或不按照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行为。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相关事项的领导、组织、协调,并向学校党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情况,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特殊情况以口头方式实名举报的,由受理单位进行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受理。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教辅等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

第十条 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反映有关情况,同时受理单位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取证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学单位处理意见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职能部门由班子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时,应及时通知教师所在单位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取证工作。各单位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学校同时报告属地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后,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汇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委员会依据教师所在单位的初步调查核实取证情况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意见,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决定不进入调查的,书面告知举报单位(人)和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决定调查的教师师德失范情况,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开展调查。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分类调查机制,其中,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校纪委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价中心牵头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技处牵头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核查。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姻亲、血亲)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调查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利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组通过查询资料、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现场查看、数据验证等方式,对教师所在单位的初步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复核,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要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干部选任、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教师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以当面送达的,可以按约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应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并报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教师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可予以延期或解除。对教师的处分进行延期或解除由各单位提出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文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的30日内,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复核申请并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复核的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党委会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决定受理复核的,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复核及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关闭